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常接獲民眾反映,原來持有的土地持分已申請並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後因新購入停車位,又取得部分土地持分,為何新取得之土地持分並未併同主建物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分次取得同一地號之土地持分,先取得持分土地部分,經申請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後取得同一地號持分土地部分,如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仍應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提出申請。
為維護民眾的權益,在同一地號土地新取得之持分,如有符合自用住宅規定,請記得於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才能自當年起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服務。總局:3326181轉2362-2368。中壢分局:4515111轉102-109。大溪分局:3800072轉102-106。楊梅分局:4781974轉110-114。蘆竹分局:3528671轉102-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