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所有權人死亡在未辦妥繼承登記前,由繼承人公同共有,如繼承人有數人且未設管理人,全體公同共有人均為納稅義務人,稽徵機關會對其中1位繼承人寄發地價稅繳款書負責繳納,其他繼承人則寄送核定稅額通知書,但全體繼承人對應納稅款均負連帶繳納責任。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繼承人只想繳納屬於自己潛在應繼分的稅款,可檢附形成公同共有的法律原因證明文件,如繼承系統表等,申請就其「潛在應有權利部分」分單繳納地價稅。但分單繳納後,各繼承人對全部應納稅額仍負連帶責任,此項連帶責任不會因分單繳納而有所不同。
該局提醒納稅人,收到稅單記得於期限內繳納,逾期繳納者,每逾3日需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如果超過30日仍未繳納者,除加徵10%滯納金外,還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民眾如尚有任何疑問,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服務。總局:3326181分機2584、2585及2587。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412及415。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303及304。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305及306。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314及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