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近來有民眾來電詢問,有收到稽徵機關的補稅公文及繳款書,但對該文書仍有異議,是以補稅公文之發文日或繳款書屆止日作為計算申請復查之期限?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對於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規定,應於繳款書送達後,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而非以補稅公文之發文日作為計算之期限。
舉例說明,民眾於113年12月23日同時收到補稅公文及繳款書,該繳款書之繳納期間為114年1月8日至114年2月7日止,如對於核定內容有異議,應於繳款書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即114年2月8日起算30日內,而114年3月9日因適逢星期日,最遲應於114年3月10日前申請復查。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對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應於法定期間內提出復查,如逾期申請,將因程序不合被駁回。如對行政救濟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可利用該局服務電話(03)332-6181分機2572至2574,將有專人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