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未作農業使用者 應改課地價稅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農業用地未作農業使用者,是否應改課地價稅?桃園市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實際作農業使用者,可依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徵收田賦(目前停徵),惟經相關單位通報或查獲,土地已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而改作其他用途,應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起改課地價稅。
稅務局舉例說明,李君有一塊農業區土地,原依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徵收田賦,112年度中已鋪設水泥、搭建未經核准之建物或濫倒廢棄物等樣態,致未作農業使用,應自次年(113年)起改課地價稅。
該局提醒,已改課地價稅的農業用地,嗣後如恢復農業使用,可申請回復課徵田賦,且不受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4條規定必需在當年9月22日前申請期限之限制,也就是只要113年底前恢復農業使用並提出申請,經稅務局會同相關單位勘查認定,符合農業用地使用者,113年即可適用課徵田賦。
民眾如對以上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該局總、分局服務電話詢問,將有專人服務。總局:3326181轉2362-2368。中壢分局:4515111轉102-109。大溪分局:3800072轉102-106。楊梅分局:4781974轉110-114。蘆竹分局:3528671轉102-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