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於地政事務所登記移轉部分權利範圍後,再次移轉剩餘權利範圍時,須重新申請農用證明書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詢問有效期間6個月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以下簡稱農用證明書),於該有效期間內,先移轉部分持分土地,後再移轉餘持分土地時,可否持原農用證明書向稽徵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持憑仍於有效期間內之農用證明書,於地政事務所登記移轉部分權利範圍後,再次移轉剩餘權利範圍時,仍須重新取得農用證明書,才得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農用證明書之審核,係以會勘當時認定現場情形是否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認定基準,以作為該證明書准駁之依據,尚非可作為審核過去某一時點是否作農業使用情形之依據。若以不同時點及不同所有人之證明書,作為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因時點及權利主體之不同,其證據力恐有瑕疵。綜上,土地所有權人取得農用證明書,於登記移轉後,因時點、所有權人、權利範圍等已有所不同,故再次移轉時,仍須重新申請農用證明書。
該局舉例,甲於113年8月持113年6月農業機關核發之農用證明書,將持分1/1的農地移轉1/2予乙,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經核准後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113年9月甲再將該地剩餘1/2土地移轉予丙,持同一張農用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雖該證明書仍在有效期間內,但因於113年8月第1次移轉後,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範圍變更為甲(1/2)及乙(1/2),與檢附證明書所載的所有權人及權利範圍甲(1/1)有不同,由於所有權人與權利範圍均已變動,因此須另行取得新的農用證明書,始得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