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小陳無償提供土地給政府機關使用,小陳心想,自已的土地供政府機關使用且都沒有收任何費用,這樣還要繳地價稅嗎?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無償供給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軍事機關、部隊、學校使用之土地,在使用期間以內,全免。如土地符合上述減免規定,用地機關應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2條規定,函請稽徵機關辦理地價稅減免。
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為免用地機關未即時通報,若名下土地確實無償供政府機關使用,當年9月22日前可主動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經查明確實符合減免規定,當年即可減免地價稅。
民眾如對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該局總、分局電話詢問,將有專人為您服務。服務電話總局:3326181轉2362-2368。中壢分局:4515111轉102-109。大溪分局:3800072轉102-106。楊梅分局:4781974轉110-114 蘆竹分局:3528671轉102-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