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個人名義設立不同之獨資商號 係屬同一權利個體 欠稅會合併計算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日前李先生電詢桃園市地方稅務局,其名下以個人名義分別設立3個不同之獨資商號,近日因有資金需求,欲向銀行辦理二胎房貸,發現個人土地已被稅捐機關辦理禁止處分登記,詢問個人與商號名義不同,為何要合併計算欠稅?
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除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外,並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的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地方稅務局指出,對於出資人以個人名義分別設立○○企業社、□□工程行及△△商行,皆為獨資商號負責人,依法令規定,獨資商號並無獨立人格,以該商號營業,後續所衍生權利義務仍歸屬出資人。獨資商號與出資之個人名稱雖不同,但仍為同一權利個體,在計算欠稅時,除將個人欠稅計算外,也必須將其名下所經營獨資商號之欠稅一併合併計算。如禁止處分之財產欲辦理塗銷登記,仍須待滯欠稅捐全數繳清或提供相當財產擔保後,始得就禁止財產辦理塗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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