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成年下修為18歲 合所得稅申報扶養要留意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表示,民法成年年齡從20歲下修為18歲,今年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適用,納稅義務人扶養子女時須特別留意成年定義之變更並注意是否符合列報免稅額條件。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為配合民法第12條滿18歲成年之規定,修正所得稅法第17條,將有關「未滿20歲」及「滿20歲以上」規定,修正為「未成年」及「已成年」,因此列報扶養親屬時,判定該扶養親屬是否已成年為重要關鍵。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君兒子112年度滿19歲有所得,已符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到18歲之規定,若甲君兒子於當年度未符合在校就讀、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條件,則無法受甲君扶養,需自己單獨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乙君女兒112年度滿18歲,當年度可由乙君申報扶養,倘若乙君女兒當年度有打工或其他所得,可選擇自行申報綜合所得稅,詳如附表列明。
適逢113年5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將至,該分局提醒民眾多加留意,避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補稅。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