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立案之社福團體總分支機構 可各有3輛自有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社福團體因業務需要,經社政主管機關許可設立總分支機構,其不論是否位於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均可分別享有3輛自有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為協助落實推動社會福利政策,讓經濟弱勢的兒少、身心障礙者、年長者等族群得以受到相關社福團體之照顧與保護,爰專供已立案之社福團體和機構使用之車輛,並經社政主管機關證明者,每一團體、總分支機構得各自申請最多3輛自有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以減輕負擔、維持正常運作。
稅務局提醒,使用牌照稅係按日計徵,如符合免稅條件者,請儘速檢附立案證明(法人登記書)、組織章程、社政主管機關核發證明函、行車執照、車輛照片等資料提出申請,將自申請日起核准免稅,如已繳納全年度稅款者,可退還核准日起至年底的稅款,若申請核准之免稅條件不變,無需每年重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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