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地號之兩棟房屋分別登記為夫妻名義 房屋經打通使用設籍 可合併認定為一處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撫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但若相鄰地號之兩棟房屋分別登記為夫、妻名義,房屋經打通使用設籍,可 合併認定為一處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地方稅務局舉例說明如下:Ο先生原持有桃園市楊梅區房屋1棟,其配偶新購入隔壁棟房屋,並與Ο先生原持有之房屋打通合併作住家使用,且原房屋已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新購入的房屋可不需再另行遷入戶籍,僅需由新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經稅務局派員實地勘查確實打通使用,兩棟房屋坐落土地可計算為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惟仍需符合都市面積300平方公尺,非都市面積700平方公尺之限制,並且無出租、無營業之規定。
稅務局提醒民眾,取得新房屋及土地所有權後,仍需於當年度9月22日前向稅務局提出自用住宅用地申請,經核准後,才可於當年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若逾期申請則自申請的次年適用。請民眾記得於期限前申請,以免權益受損。
民眾如對地價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該局總(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總局:3326181分機2362至2368。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102至109。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02至106。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10至114。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02至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