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判決確定取得房屋 請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民眾移轉房屋如有糾紛,以判決方式取得時,應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契稅,申報期限可扣除向法院申請至收到法院寄達判決確定證明書日止之核發期間,扣除後仍逾期申報,每超過3天就必須加徵怠報金。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契稅,判決案件則是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申報起算日,民眾應檢附判決書、判決確定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於起算日30日內申報契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逾期申報契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但在核算契稅申報期限加計怠報金時,如果是以判決方式取得者,會扣除向法院申請至收到法院寄達判決確定證明書日止不能歸責於納稅義務人的期間。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
該局舉例說明,陳小姐於113年2月15日收到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判決確定日為113年1月31日),遲至113年3月25日申報契稅。自113年1月31日起算30日為申報期限,申報迄日為113年2月29日,本案113年3月25日申報原怠報25日,扣除核發期間113年1月31日至2月14日共15日後,計怠報10日須加徵3%怠報金。
民眾倘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該局總(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服務。總局:3326181分機2752至2757、2762至2767。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至218。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至114、121至122。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至109。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至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