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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末日納稅基準日仍持有房屋者 應繳納一整年房屋稅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房屋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2月末日,由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按當日房屋稅籍資料核定,就是當年度(課稅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房屋稅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該筆房屋全年房屋稅。所以即使在2月末日當日取得房屋,仍負責繳納該筆房屋全年房屋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4年2月27日買賣登記取得A屋,由於114年2月28日時A屋為甲君所有,因此114年期全年期房屋稅應由甲君繳納。如房屋同時符合(1)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2)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甲君應於房屋稅開徵40日(即114年3月22日,適逢假日展延至3月24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按自住優惠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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