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土地如用一生一次10%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土地增值稅 需符合基本要件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一生一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所須具備條件:
1.土地及地上房屋是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且在該地上房屋辦竣戶籍登記。2.出售都市土地面積以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以七公畝為限。3.在出售前1年內沒有作營業或出租之住宅用地。4.出售土地地上建物之評定現值須達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1年以上者不在此限。5.出售土地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4條第1項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以1次為限。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使用之推算基準日,於訂約之日起算30日內申報移轉者,以訂約日為準;逾30日才申報,以申報日為準。舉例,於113年11月5日立契出售土地,在30日內於113年11月8日申報並申請按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那麼出售前1年內有無供營業或出租之期間為112年11月6日至113年11月5日止;倘逾30日始在113年12月7日申報,出售前1年之期間為112年12月8日至113年12月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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