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土地現值即將重新調整 113年已訂立契約移轉土地者 請注意土地增值稅申報期限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等相關規定,土地現值每年1月1日公告,應反映區域的地價動態及逐年接近一般正常交易價格。因此,新的土地現值即將於114年1月1日重新調整公告,所以,今年已訂立土地移轉契約的民眾,就要特別注意申報期限與新舊公告現值的適用規定!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當事人雙方如果在訂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土地增值稅,係以訂約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計算應納土地增值稅,如果超過30日申報,就必須以稅捐稽徵機關收件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計算應納土地增值稅。
舉例說明,劉小姐於113年12月25日與他人訂約出售龜山區土地,訂約日當期(113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為7萬8,000元,114年1月1月調漲為8萬6,000元,此時,只要劉小姐於訂約之日起算30日內,也就是114年1月23日(含)以前申報土地增值稅,就能以113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7萬8,000元來計算土地增值稅額。若超過期限才提出申報,稅捐稽徵機關會以收件日當期(114年)公告土地現值即每平方公尺8萬6,000元為移轉現值計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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