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瑞如桃園報導】販毒集團成員鍾姓男子因個人資金缺口,與許姓男子利用販賣海洛因毒品之機會,共謀「喬裝員警黑吃黑」,鍾男向販毒集團李姓男子佯稱居間介紹買家購買16塊海洛因磚,先假扮員警搶下其中10塊,再通知警方前來緝捕李男及查扣剩餘6塊,被捕李男查覺案情不單純,轉向調查處檢舉,經桃園檢方深入偵辦,依強盜罪對主嫌求處18年重刑。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張家維、黃世維指揮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龍潭警分局,查獲被告鍾嫌等 10人販毒集團成員以「喬裝員警黑吃黑」之方式,強盜所屬販毒集團原欲交付買家之海洛因磚10塊並販賣。檢方調查鍾嫌等人涉犯刑法第158條第1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及第328條、第330條、第321條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強盜罪嫌而於近日提起公訴。

桃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黃榮德表示,檢方偵查期間,被告鍾姓主嫌犯後仍飾詞狡辯,並於羈押禁見期間,屢次藉就醫、運動之機會,企圖影響其他共犯之證詞,顯未真心悔悟,建請法院從重量處有期徒刑 18 年。

李嫌於113年3月11日晚間,駕車攜帶海洛因磚16塊至桃園市龍潭區三元宮等候買家時,鍾嫌先向被告許嫌等 4人告知「等我說可以離開再離開,好朋友警察就會去抓那個人」、「好朋友警察已在附近等了」等語,使其放心有警察協助善後,被告許嫌等4人即喬裝員警上前壓制上銬負責交貨任務之被告李嫌,並趁機將其中10塊海洛因磚以贗品調包,另刻意留下6塊海洛因磚供警查緝,以掩飾其強盜犯行。而鍾嫌知悉已強盜毒品得手後,立即引導已先由鍾嫌以探勘交易現場為由帶至三元宮附近之龍潭分局員警向前查緝李嫌。鍾嫌隨後亦透過管道兜售該批海洛因轉售獲利。

另李嫌遭強盜後,不久即遭員警以販賣毒品現行犯逮捕,其認為遭查緝時點過於巧合,懷疑警方與強盜集團串謀,轉向桃園市調處提出強盜告訴,桃檢接獲情資後,鍥而不捨、深入追查,陸續拘提被告鍾嫌等人到案,先後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鍾嫌等9人獲准,並多次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被告等人住處及刑事局偵查正黃警辦公位置等,始釐清鍾嫌等人之犯罪計畫,另查悉刑事局偵查正黃警曾利用手機傳送本案偵查秘密予他人之犯罪事證(黃警涉犯洩密罪嫌,另行分案偵辦)。

桃檢署呼籲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犯罪,最重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民眾切勿以身試法;桃檢署將持續與執法機關共同打擊毒品犯罪,自源頭阻斷毒品流入市面,以宣示政府打擊毒品犯罪之決心,維護國民之身心健康。

圖說:桃檢查出販毒集團扮警黑吃黑,強盜調包海洛因磚,起訴並具體求刑18年。(記者潘瑞如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