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中華民國居留證者 視同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如符合一定條件 房屋稅可適用自住用稅率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房屋稅差別稅率2.0實施,增訂自住住家用房屋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不少民眾詢問居留證是否符合辦竣戶籍登記?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財政部113年9月4日台財稅字第11300594870號解釋函令規定,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或澳門居民取得中華民國居留證,居留地址之房屋(含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為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或為房屋使用權人,於房屋稅視同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
地方稅務局說明,符合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4項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供所有人或使用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內,得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其僅1戶且房屋現值在同條例第5條第6項規定一定金額以下者,得按同條第1項第1款第1目但書規定之稅率(1%)課徵房屋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電話向該局詢問,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總局:(03)332-6181分機2412~2420。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302~307。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2~205。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2~207。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2~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