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故解除承攬契約 已納印花稅不得退還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營造廠商承攬興建房屋工程並訂定書面契約,後來定作人因故無法履行,訂約雙方解除契約,已納印花稅是否可申請退還?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上述承攬契約既經訂約雙方書立後交付使用,每件即應按金額千分之一貼足印花稅票,縱事後契約解除或終止,並非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尚不得以契約所載事項未履行為由,申請退還已納之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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